楊女士黃先生因一次巧合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后,確定了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黃先生向馬女士借了10萬元,說想開個小店創業,楊女士為了支持男友創業,二話不說借給了黃先生10萬元。
幾個月后,兩人登記結婚,原以為兩人會像戀愛時一樣幸福甜蜜的生活下去,但沒想到,現實卻給自己重重的一擊,楊女士偶爾發現了黃先生不僅一直和前女友保持著聯系,而且關系非常曖昧,因此兩人大鬧一場。在經過多日的冷戰后,楊女士要求黃先生將婚前欠她的10萬塊錢還清,黃先生卻表示自己不會還錢,都結婚了財產都是共同的了,這債務自然也就不存在了。楊女士借給老公的錢如何讓他還錢?
【錦盾岳律師說法】情侶之間的債務,不會因為兩個人結婚了債務就消除了。所以,本案中楊女士與黃先生之間的婚前債務是合法的借貸關系,就算他們結婚后,他們之間的借貸關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雖然婚前的借貸關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如何才能證明是婚前借給對方的,還是贈予給對方,這個是很關鍵的。楊女士想要回婚前借給丈夫黃先生的錢,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款,而不是贈予。
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不能因為兩個人在談戀愛,債務就不用還了,債務不是贈予,有借是要有還的,即使兩人結婚了,債款需要償還這一事實也不會改變。除非這筆錢是用來置辦夫妻共同財產,或者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這種情況才可能出現婚前債務在婚后抵消或者部分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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