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與張某在2023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份就登記結婚了。在登記結婚前朱先生按當地習俗給了張某彩禮8.8萬,并為其買了價值3.2萬的三金首飾。由于兩人婚前相處時間短,還沒有建立起感情就匆匆登記結婚,雙方在性格、消費觀上差距較大,經常吵架,過不到一起,兩人就分開外出打工了,沒有實際共同生活。
現在,朱先生提出離婚并要求退還彩禮。張某同意離婚,但認為彩禮和三金是男方自愿贈與的,并且雙方已登記結婚,離婚對自己名譽損失較大,所以不同意退還彩禮。
錦盾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朱先生與張某雖然締結了婚姻關系但沒有一起生活,彩禮的贈與也就失去了意義,隨著雙方權利義務的解除,受贈的財物也應當返還。至于返還多少,法院也會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確定返還的具體比例。
錦盾
離婚律師提醒,雖然法律規定了彩禮返還與不返還的原則,但返還尺度如何把控,還需要結合當地風俗,以及當事人特殊情況酌情認定。
本案中,雙方雖然辦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符合法定彩禮返還的條件,接受贈與的一方有返還“彩禮”的義務。錦盾離婚律師認為雙方如果就該問題協商不成,可以嘗試第三方介入調整(雙方親屬、居委會等),或者通過訴訟解決。
免費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