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在2021年的時候談個了男朋友,本來兩個人收入差不多,戀愛期間的花銷都是兩人一起承擔。后來,因疫情男朋友王某工作出現問題,一下斷了經濟來源,而且找工作也不太順利,王某就提出了創業。
當時,兩人已經在談婚論嫁了,郭女士就拿出自己10萬塊錢的存款一次性轉給了王某,竭盡所能的給予男友王某支持,但沒想到王某的創業無疾而終,兩人的感情也被消磨完了。分手時,王某承諾會把10萬塊錢分期還給郭女士,但還了一萬之后就不再還了,郭女士還能要回剩余的錢嗎?
錦盾律師表示,郭女士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給男友王某的錢,而且在分手時王某又承諾了會還,郭女士只要可以舉證,大概率是可以要回剩余的錢的。
錦盾律師提醒,一般情況下,戀愛期間互贈財物表示情意,沒有特別約定下,是無法要求返還的,但如果雙方基于結婚目的,而產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能否要求返還,需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比如,雙方家庭收入、相處時間長短、雙方經濟往來情況等綜合判斷是否應返還。
在戀愛期間,贈送給對方財物,特別是涉及大額財產的,錦盾律師建議一定要謹慎,避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如果將來反悔,想要再拿回來可能會得不到支持。而且,此類案件往往取證難度比較大,如果證據不足,贈與人無法主張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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