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丈夫劉某于2017年6月份登記結婚,婚后兩人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但幾年過去了,一直沒能生育孩子,這對于非常喜歡孩子的王某來說一直是一塊心病。經醫院檢查,發現是劉某的身體問題,經過多次治療,仍無法治愈。王某提出了離婚,劉某不同意。
2021年6月,王某將劉某起訴到法院,以劉某不具備生育能力,剝奪了自己做母親的權力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錦盾婚姻律師解答】在法定離婚理由中并不包含不能生育,而不能生育也不代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因此,不能單純以能不能生育子女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本案中,劉某無法讓王某生育的原因并不是違法的,也不是故意而為,不能因一方不能滿足另一方的生育權,便認定其侵犯了另一方的生育,更不能以此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基于此,法院面對這樣的訴求,一般不會直接判決離婚。
【錦盾婚姻律師提示】婚姻只是讓兩個獨立的人成為一個共同體,組成一個家庭,子女、財產等這些都是婚姻的附屬產物。從理論上來說,不能以是否有子女來衡量這個婚姻是不是合法有效,也不能以是否能生育子女來衡量婚姻是否合法有效。
雖然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權利,但仍需在法律設定的方式和界限中行使該權利,夫妻雙方合意應被理解為生育權積極行使的必要條件之一,不能因為一方不能生育,就認定侵犯了對方的生育權,更不能以此就認為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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