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跟前妻離婚后,兩人一人帶一個孩子,女兒韓甲跟著韓某某一起生活,兒子韓乙跟著前妻一起生活,隨著現在年齡大了,韓某某一身毛病,風濕、高血壓,不僅經常需要花錢治療,而且由于身體原因也無法工作,生活比較困難,雖然女兒能照顧自己,但女兒家經濟條件也不好,希望兒子也能承擔一些贍養義務。
韓某某多次聯系兒子,希望兒子可以贍養自己,但兒子卻拒絕支付贍養費。無奈之下,韓某某將兒子韓乙起訴到法院,要求韓乙支付贍養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不給父親贍養費,韓乙表示,第一父親還沒到60周歲,不算老年人,不應向自己要贍養費;第二,自己從小一直就是跟著母親一起生活的,父親即沒養過自己,也沒付過持撫養費,父親應由妹妹韓甲贍養。而且母親身體也患有疾病,自己負擔是非常重的。
最終,本案通過法院主持的調解,韓某某和兒子韓乙達成一致意見,韓乙每月給韓某某500元贍養費;如遇韓某某住院,除醫保報銷部分之外,任醫藥費發票由韓乙負擔三分之一。
【錦盾律師說法】雖然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對老年人下了定義,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但這并不代表,只有在成為老年人之后,才有權要求子女贍養。倘若不滿60歲,生活確實存在困難,又沒了勞動能力,也有權要求子女給贍養費的。
錦盾律師表示,父母給了我們生命,雖然有些家庭因父母感情出現問題分崩離析,但其血緣關系是不會因此改變的,作為子女應該用自己的力量,讓父母實現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免費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