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常會看到這樣的畫面,子女在外欠債還不上時,債權人找其父母還錢;反之,如果父母欠債還不上,找其子女要錢的也有人在。那么,在法律層面對于子債父還、父債子償是怎么規定的呢?父母欠債能用子女房產還債嗎?
【錦盾婚姻家事律師說法】其實在法律層面并沒有所謂的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說法,父母與子女實際上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他們之間各種的財產也是獨立的。但是,由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特殊關系,一些父母在欠下高額債務之后,為逃避債務,保存資產,選擇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才發現債務人名下已沒財產,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
針對這類情況,我們能不能向法院申請,直接執行其子女的房產,用于還債呢?
錦盾婚姻家事律師表示,父母欠債能否用子女房產來還債,需要分情況,如果是父母欠債后,為了逃避債務,將房子以低價賣給子女,或直接贈與過戶給子女,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其子女名下的房產;如果其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是自己合法購買的,父母欠債與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系,法院是不會執行處理其子女名下房產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買房,在沒辦法證明,該房是其未成年子女通過第三人贈與、繼承、收益等合法經濟來源取得,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
錦盾
婚姻家事律師建議,如果遇到這種情況,需要先對債務人子女名下的房產進行甄別,再選擇適當的應對策略,如果其子女名下的房產,確實是父母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的財產,那么債權人可以搜集相關證據,主張該房產為家庭共同財產,請求法院將其納入執行范圍內,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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