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家法律意識的不斷提升,遺囑開始逐漸從“諱談死亡”的文化禁忌中走出。為了避免子女因財產繼承產生糾紛,維護家庭關系和睦,立遺囑,成為越來越多老人會提前考慮的事。但基于一些因素,有的老人在生前先后訂立了多份遺囑,而遺囑內容又存不相抵觸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哪個遺囑有效呢?
【案情回顧】2018年6月份,王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只剩下王女士照顧兒子和年邁的婆婆。日子過的雖然辛苦,但是兒子的懂事和婆婆的疼愛,王女士感到非常欣慰。
王女士的婆婆有四個孩子,丈夫是婆婆唯一的兒子。在丈夫去世前,婆婆就曾提出,想將自己名下唯一的房產留給孫子。丈夫去世后不久,婆婆寫下了遺囑。然而,對于這份遺囑,另外三位姐姐卻提出了不同意見。她們認為房屋是母親的,每個子女都應享有繼承的份額,還曾特意針對此事找王女士理論。
婆婆名下的這套房產面積一百多平市值估價在500多萬的房產。該房產曾經是一套公租房,在公公去世后,婆婆全款將其買下。
2020年,婆婆去世。王女士想著,既然婆婆已經留下了遺囑,希望將房屋過戶到兒子名下。誰知就在這時,丈夫的三位姐姐又拿出一份婆婆的遺囑,該遺囑訂立于2017年3月,內容卻與張女士手中的截然不同。那么,兩份遺囑究竟應該以哪個為準呢?這套房產是否還有公公的份額呢?如此大額的房產,究竟應該屬于誰?
【錦盾繼承律師解讀】房子在王女士的公公去世以后,還處于租賃的狀態,之后是婆婆獨自交全款將房子買下,所以房子屬于婆婆的個人財產,她有權利對房產全權處置。
從案情描述來看,王女士的兒子本身不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這一份遺囑屬于遺贈。因為孩子的爸爸已經過世,王女士的婆婆單獨寫有一份遺贈協議,希望將房子留給孫子,這是王女士婆婆的真實意思表示。
目前來看,孩子的三個姑姑拿出的遺囑是2017年3月份老人立下的,而王女士手上的遺囑是2018年6月份老人立下的。錦盾
繼承律師表示:根據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的原則,王女士手上的這份遺囑是真實、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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