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關乎著財富的傳承,以及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為了避免親人因遺產分配問題產生矛盾,甚至反目成仇,很多老人開始重視遺囑的訂立。但是有些老人可能因某此情況變化,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無遺囑內容還存在相抵觸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數份遺囑該以什么為準呢?咱們通過一個案件來了解一下。
【案件回顧】馬老太太喪偶多年,膝下有一兒(張甲)一女(張乙),子女陸續成年,并結婚成家。馬老太太年老患病,決定立下遺囑,在自己百后后,名下的房子歸張甲,存款歸張乙。
后來,因張甲工作繁忙,馬老太太一直由張乙照顧,張乙對于母親的悉心照顧,而張甲鮮少回來探望,馬老太太新立了一份遺囑,提出要將房子留給女兒張乙,名下存款歸張乙。新立遺囑不久后,馬老太太去世,張乙和張甲因房產歸屬問題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錦盾繼承律師解析】民法典以明文法的方式,確定了遺囑的效力,立有數份遺囑的情況下,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具體到本案,馬老太太生前立有兩份遺囑,且遺囑內容不一致,應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其名下房產歸張乙所有,存款歸張甲所有。
錦盾
繼承律師表示,不少老人是會隨著周圍環境變化,想法也會發生變化,離死亡最近的一份遺囑,最能體現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應該被認定最早有效力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更貼合大家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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