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61歲郭某與王某一起生活,礙于雙方的兒女反對,兩人就沒辦結婚證,只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人同居長達十余年。
不久前,郭某突然因病離世也沒有留下遺囑。王某認為自己與郭某存在公開穩(wěn)定的夫妻關系長達十余年,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本質上已與事實婚姻沒有任何區(qū)別,應該享有繼承權。但郭某的子女不同意,作為王某不是父親法律上的配偶,不應享有繼承權。王某對于郭某的遺產有繼承權嗎?
錦盾繼承律師表示,郭某和王某是在2012年開始同居的,即使他們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長達10余年,且具備結的實質要件,但由于未補辦結婚登記,仍不能認定存在婚姻關系,而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也就是,王某并不是郭某的配偶,更不是郭某的法定繼承人,王某對于郭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錦盾繼承律師認為,一般的同居關系不屬于事實婚姻,同居一方不滿意法定繼承條件,無法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遺產。但如果同居者需以被繼承人為生活來源且需要依靠其撫養(yǎng)或證明對繼承人進行了較多撫養(yǎng)可以酌情繼承遺產。
本案中,郭某與王某同居相伴10余年,郭某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如果王某無法證明雙方存在撫養(yǎng)關系,則王某無法分得郭某遺產。
錦盾
繼承律師提醒,同居關系的一方去世,另一方的繼承權在司法實踐很難保障。為了更好的保障人身和財產權利,建議辦理婚姻登記,或同居人可依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預先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進行財產處置,以免后續(xù)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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