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和趙某是2018年結的婚,劉先生在2020年買了房寫在自己名下,首付40萬元是個人婚前財產,婚后還貸是劉先生父母幫忙還的,現在利率低劉先生想提前把貸款還了,就賣了婚前的一套房子,把這套房的貸款還完了。
現在趙某要離婚,已經起訴到了法院,并且保全了這套房子要求分割房產份額的一半,劉先生認為這套房子從首付到貸款都是自己在還,跟趙某無關。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套房子趙某有無分割的權利、有權分割的話能分割多少呢?
錦盾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趙某的主張依據的是《民法典》1062條的規定,劉先生不認可該主張,應當舉證首付款40萬元來源是婚前個人財產;父母為還房貸的出資是贈與還是借貸,贈與的話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還是對子女及配偶雙方的贈與?需要證據支撐;另外,關于賣掉婚前房子提交還房貸也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個人財產的轉化。
錦盾離婚律師提醒這個案子看似簡單,其實涉及了很多細節,如果舉證不當,無法確定該項財產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該項財產原則上是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就算你可以證明購房所有的資金都來源于你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父母還貸的出資也被認定是對你個人的贈與,但配偶一方對該房有貢獻,比如裝修、共同居住和維護,配偶也可能會按一定比例享有該房的份額。
如果你們在離婚時,關于房子分割爭議較大,建議還是委托專業的律師比較委托,不僅因為房產涉及的金額比較大,也在于很多細節可能都會對分割比例有所影響。錦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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