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女士與男友在一起三年,現在兩人鬧分手,男友的意思是分手可以,但你得把戀愛期間的花費還給我,在戀愛期間男友給任女士買過奢侈品,其男友算下來,讓任女士給他30萬。
任女士聽到這個數字,接受不了,男友用微信和支付寶轉給任女士的錢,任女士愿意返還,但對于買的一些貴重的禮物,并非自己要的,是男友主動買了送給自己的,不該要求返回。現在兩人對于返還金額一直談不妥,分手了戀愛期間的花費哪些需要返還?
【錦盾律師解讀】從法律上來說,兩人分手,哪些財產需要返還,簡單來說,如果贈與是出于結婚的目的,一般是需要返還的,反之則一般不能主張返還。
像消費性質的贈與,比如一方生病了,另一方為其花的醫療費;兩個人一起出去玩了,一方給另一方花的吃飯、娛樂等費用,這些分手后一般是不能向另一方主張返還的。
像一些大額的轉帳,或者比較貴重的物品房、車、奢侈品等,并不屬于日常生活消費的,是否需要返還應從贈與當時的目的進行界定。
如果是為了締結婚姻送給對方的,那這種不用說,大概率是要返還的。反之如果只是為了討對方的歡心,這種情況下要求返還比較難獲得法律支持的,當然具體也需要結合對方收入、消費習慣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所以這類案件關鍵還是在于舉證。
結合到本案,如果任女士的男友,收入較高,平時的消費水平就比較高,動輒給任女士送幾萬的奢侈品,在綜合判決其收入和消費習慣的情況下,如果他本來也經常買奢侈品鞋、包等,說明他贈送的這些禮物是符合自己的日常消費習慣的,沒有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一般贈與,在分手時,要求對方還錢、還物,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以上是錦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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