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徐女士是通過婚戀網站認識的,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兩人登記結婚,但婚后兩人因為價值觀存在差異,相處的并不是很和諧,一些雞毛蒜皮有小事都能引發兩個人的爭吵,最終兩人選擇離婚。
在離婚協議中兩人約定,存款30萬元,其中40%歸徐女士,60%歸王先生所有。但是領了離婚證后,王先生卻一直沒有將屬于徐女士的那份財產給她。徐女士多次催要,王先生一直以各種借口推脫,離婚后男方不給錢怎么辦?
【錦盾離婚財產糾紛律師解析】本案的糾紛是由于王先生不履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而產生的,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協議中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對于雙方都有約束力,王先生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徐女士可以通過起訴維權。
如果徐女士在勝訴后,王先生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徐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錦盾
離婚財產糾紛律師律師表示,既然在離婚時雙方以對財產分割達成合意,簽署了離婚協議,就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如果想要反悔,可以搜集證據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如果雙方在簽訂協議過程中并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的,法院會依法駁回訴訟請求。我們要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誠信做人,積極承擔自己該有的責任義務,同時也要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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