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先生家境貧寒,眼看都30歲了婚事還沒著落,在媒人的說和下,2019年作為上門女婿與吳女士結了婚,婚后一直住在吳女士家,剛開始夫妻感情還不錯,但由于兩人消費觀、生活習慣不一樣,矛盾逐漸增多,吳女士提出了離婚。鄭先生作為上門女婿能分財產嗎?
錦盾婚姻律師表示,做“上門女婿”仿佛就低人一等,但實際上與其他婚姻關系并沒有什么區別,結婚不管是男方跟著女方家人一起住,還是女方跟著男方家人一起住,兩人始終都是平等的關等,財產也是享有同等處分權。
法律上沒有“上門女婿”的說法,走到離婚依然是需要兩個人去協商財產的分割問題,能達成共識就按協商的結果分割,達不成共識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根據你們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錦盾婚姻律師建議大家理性對待夫妻關系,不管男方隨女方家生活,還是女方隨男方家生活,雙方仍是平等的關系,婚姻存續期間的勞動付出、共同購置的財產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擺正心態才能減少矛盾促進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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