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案情簡介:2011年,鄭某某與李某結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小某。后來,鄭某某與王某離婚,王小某由鄭某某撫養。離婚后,王某購買了一套房屋,用于居住,并取得了房產證。
2016年6月,王某立下書面遺囑,該房屋由王小某無條件繼承,在其成年之間由其監護人鄭某某接收。
2016年9月,王某與周某結婚,再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2019年11月,王某因病去世,周某一直實際占有該房屋,拒絕承認該房屋應由王小某繼承。王小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繼承該房屋。
在庭審過程中,周某辯稱,遺囑無效。1.案涉遺囑無人見證;不認可簽名系王某本人所簽;但不申請對筆跡進行司法鑒定。2.王某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行為能力;但鑒定研究所“無法對其進行相關檢查”。
【裁決要點】經審理,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系被繼承人王某在與周某結婚前購買,該房屋存在的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部分應為王某與周某共同享有。判決:房屋歸王小某所有;王小某給付周某折價款72123元。
【錦盾繼承律師解析】在本案中,由于王某生前留有遺囑,所以案件相對來說比較簡單。即使王某生前未留有遺囑,王小某對王某的財產也是有繼承權的。王某雖然與鄭某某離婚,且王小某由鄭某某撫養,但這并不能改變王小某與王某之間的父女關系。
錦盾
繼承律師表示:對于再婚家庭來說,除非其配偶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且協議中對遺產的分配沒有TA與前妻(前夫)所生的子女的份額,那么TA與前配偶的子女就不能分得TA的遺產。如果其生前沒有立過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或者所立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那么依法按照法定繼承,前一段婚姻的子女是可以要求分得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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