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在三年前跟前夫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兩人的兒子歸董女士撫養,男方需要每月給3000元的撫養費。但三年多了男方從來沒給過,現在加起來都有十幾萬了,孩子身體也不太好,需要定期去醫院接受治療,董女士經濟情況也比較困難,所以想起訴前夫,讓前夫一次性將之前拖欠的撫養費給清,同時也希望可以保證他后期能按時支付撫養費。
【錦盾撫養權律師解析】雖然在我們的觀念中,即使離了婚,孩子還是自己的,給撫養費不是很正常的事嘛。但在現實生活中,給付義務的一方很多都怠于履行該義務。
本案中,董女士和前夫是通過民政局辦理的離婚,盡管離婚協議約定了撫養費每月3000元,但這個協議只是你們離婚的雙方私下達成的,并沒有經過司法程序進行確認,所以沒辦法直接向法院申請去執行男方的財產。董女士還需要先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前夫履行約定的義務,在拿到生效的判決書后,再去申請執行。
如果對方有固定工作單位,那就好辦了,可以讓執行庭直接與對方的工作單位聯系,要求其工作單位協助,每個月從其工資收入中扣除。如果對方沒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這個就不太容易了。不過,一旦被法院執行,對方又不履行的,會對他個人信用造成負面影響,成為失信人之后,對他各方面會不利。
錦盾
撫養權律師建議,如果對方幾次拒絕履行撫養費,若對方有財產,可以委托律師,再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對方一次性給付全部的撫養費。如果孩子身體不好,需要入院治療,除了撫養費之外,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部分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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