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人生中的大事,為了不給自己留下遺憾,很多人在結婚時都比較重視儀式感,自然花錢的地方也比較多,在很多地區不僅有彩禮的習俗,還會有見面禮、上車禮、改口費等等,確實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對于一些家庭來說,可能還需要借錢,那這些借的錢,應該怎么承擔?
【錦盾律師以案說法】周某某(男)與張某某(女)2015年通過朋友的介紹相識,經過3年的戀愛,于2018年登記結婚,在婚前周某某因為買婚房欠下了60萬元的銀行貸款,在結婚時又因為辦婚禮欠下了6萬元。2021年張某某起訴離婚,并且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周某某則要求張某某共擔買房和辦婚禮產生的債務。
由于周某某婚前買的房子,在婚后夫妻倆共同使用,且兩個人共同所有,基于此,本案中周某某婚前因買房欠銀行的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周某某因辦婚姻欠下的錢,是屬于個人問題欠下的,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錦盾律師提醒】一般情況下,為結婚準備的房、車等家用物資所欠下的債,為共同債務;而彩禮、辦婚姻等所產生的債務為個人債務,除非兩人對婚前債務有約定,或協商共同承擔的除外。
以上是錦盾律師關于因結婚所欠債務問題的解答,如有類似情況想要參照處理的,請在律師的指導下比照參考,因為每個案件都有差別,因為一個小小的細節,結果可能就會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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