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宋某和李某經過溝通和協商,選擇了和平“分手”,并辦了離婚登記。對于兩人婚后一起買的一套房子,離婚協議約定,立即掛牌出售,李某需要配合宋某辦理房屋出售、簽字、過戶等手續,房屋轉讓所得款按宋某70%,李某30%的比例進行分割。
離婚后,宋某因為要養孩子,收入又不穩定,經濟壓力比較大,一直在積極尋找買主,但李某總是以對方出價太低為由,拒絕賣房。萬般無奈之下,宋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
【錦盾離婚房產律師說法】宋某和李某在離婚協議上的房產分割比例是合法用效的,現在對于這套房子,宋某想趕緊出售,而李某一直拖著不同意,導致分割房屋出售價款事實已無法履行。所以,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房子歸宋某所有,宋某需要按離婚協議約定比例補償李某折價款。
錦盾
離婚房產律師提示,事實上,很多夫妻在約定離婚賣房分錢條款時,并未考慮到離婚后若對方不配合出售房屋的情形,導致關于房產的處置陷入僵局。
很顯然,離婚賣房分錢的約定在實踐中有較大的操作難度,并且除了同意賣房之外,還涉及到簽合同、辦理過戶等種種手續都需要雙方配合。只要其中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導致該條款的目的無法實現。
因此,為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錦盾離婚房產律師建議,離婚時盡量不采用約定房產共同出售的條款進行房產分割,而是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向另一方支付房子的折價款。這樣,房屋的產權清晰明了,出售、自住都不會受到另一方的約束。
免費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