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除了男方會給彩禮之外,女方家庭也會準備嫁妝,相較于彩禮,嫁妝的表現形式都不盡相同,有陪嫁房、車的,也有陪嫁金銀首飾和裝修的,那陪嫁的這些財產怎么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錦盾婚姻律師用一個案子跟大家科普下這個問題。
【案件簡介】劉某某和程某經人介紹相信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次年辦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結婚沒久兩人之間就產生了矛盾,開始分居生活。之后程某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轎車一輛。
劉某某同意離婚,但拒絕分割這輛車子,該車是父母給自己的陪嫁,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應進行分割。
錦盾婚姻律師分析,不管說是陪嫁,還是嫁妝,其本質都是屬于財物贈與,判斷是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與彩禮類似。在聊這個問題前,我要強調一下“結婚”的問題,所謂“結婚”,并不是與“婚禮、婚宴”為標準,而是以拿到結婚證為界定的。把“結婚”的概念說請了,接下來的嫁妝問題就好說了,把握兩個關鍵點就行了,是什么時候給的;有沒有明確指定贈與對象。
如果是先給了嫁妝,再領的結婚證,那肯定是屬于女方親屬對女方個人的贈與,男方也就無權分割了;如果是先領結婚證,再給的嫁妝,則嫁妝的歸屬就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了。要看女方親屬有沒有指定贈與對象,如果明確表示是給女方自己的,即使是婚后給的也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如果沒明確表示或明確表示是給夫妻倆的,那就屬于是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可以要求分割。
而上述案件中,錦盾律師通過了解得知,該車是在兩人結婚之前,女方的父母買的登記在女方名下,應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男方不應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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