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的母親生病,兩人掏空了家底還是不夠,林先生只能借錢給母親看病,沒想到這成了林先生與妻子婚姻的“定時炸彈”,妻子不同意借錢,認為花光家里所有存款給公婆看病也就不說什么了,再背一屁股債日子就沒法過了。但林先生仍選擇了借錢給父母看病,沒想到卻因此葬送了自己的婚姻。
目前妻子已經起訴離婚了,林先生想知道,離婚前他曾借款用于給自己母親治病,這筆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錦盾離婚律師表示:夫妻一方借錢為父母看病,這筆債務通常在實踐中是當做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的。本案中,女方是需要跟男方林先生一起承擔這筆債務的償還義務。
林先生的母親是其法定義務人,為其治病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債務,但這里也需要注意,其金額和目的應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法院要審理時會根據實際案件情況,去綜合認定債務是否超出合理日常 家長代理額度,并不是不管負了多少債都會認定成夫妻共同債務。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共債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共債共簽這種情形是比較清晰的,也比較容易判斷,但更多的糾紛往往是夫妻倆之間沒有明確的借款共同意思表示,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著重調查借款的用途,這也是雙方舉證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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