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與徐某感情不和,經過兩個人協商雙方決定協議離婚,并向婚姻登記部門遞交了申請,過了冷靜期雙方共同辦理了離婚手續。
在離婚后,徐某卻因為黃某債務被告上法庭。原來,在離婚冷靜期時黃某向張某借了10萬元,張某認為借錢時黃某與徐某仍存續婚姻關系,所以李某將黃某及其前妻徐某一同告上法院。
在法院審理中,徐某辯稱,該借條的落款日期是2023年6月5號,此時兩人正處于離婚冷靜期內,而且已經分居,不排除黃某利用離婚冷靜期,將本案債務虛構成夫妻共同債務,且黃某所借款項也是用于個人消費,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無法證實黃某將10萬元借款用于生產經營,也無法證實借款用于兩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應由張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結合黃某與徐某的夫妻感情狀況,本案10萬元債務發生在兩人離婚前夕,在夫妻雙方感情矛盾不可調和的情況下,黃某將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實際。因此,張某主張本案債務屬于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缺乏事實依據,徐某無需對本案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通過這個案例,相信大家對這個問題已有了答案。法律是公平的,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欠的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也不用你背。但在這里,錦盾離婚債務律師建議,不該你承擔的債務一定要及時處理,別拖,也別放著不管,我們也見過很多因為各種原因沒去參加庭審應訴,因前夫或前妻被負債的,成為被執行人的。
最后,錦盾
離婚債務律師建議,承擔共同債務,是會對自己的個人財產甚至人身權益產生重要影響的,如遇到不合理債務,先咨詢專業律師,根據律師建議選擇合適的維權方式,避免承擔不該自己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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