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與李某甲是夫妻關系,2022年3月,黃女士提起離婚訴訟但沒有判離,婚是沒離成但兩人的關系也一直沒有緩和,一直處于分居狀態。
2023年8月,李某甲向李某乙(李某甲叔叔)借了12萬元買車,但李某甲并未告知黃女士借錢的事。借款到期到,李某乙找李某甲催要還款,李某甲稱暫時沒錢還,李某乙就打電話給黃女士催要,黃女士才知道這回事,分居時對于自己不知道欠款用跟對方一起還嗎?
錦盾離婚債務律師表示,分居時一方大額舉債,另一方需不需要一起還,需要結合多種因素,比如雙方感情狀況、借款用途、借款的實際受益人、借款金額等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本案中,借款發生在黃女士與李某甲分居期間,而且是李某甲用于買車的,黃女士并未從該借款中獲益,且黃女士并不知情、借款金額又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該債務應屬李某甲的個人債務。
錦盾離婚債務律師建議,如果夫妻倆的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還是應及時辦理離婚手續或簽訂分居協議(加重債權人及負債一方的舉證責任),可以最大程序的避免背上另一方突然多出的債務。
錦盾
離婚債務律師提醒,分居是非常特殊的時期,雖然兩人感情可能出現了問題,但畢竟并未辦離婚,一方對外舉債,仍有可能會被認定成夫妻共同債務,但不能一概無論,需要看是否滿足《民法典》對夫妻共債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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